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3民催19号
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319015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