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18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化工区1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18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宁乡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0万元。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宁乡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