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1838号之一 原告: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化工区1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22元,由原告长沙平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