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2民初2765号
原告:营口市兴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河畔小区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UE3X5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路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09660137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营口市兴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立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市兴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