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9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