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彭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702民初117号 原告:武汉硕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凤凰苑206栋一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 被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军田居委南苑1-701号。 原告武汉硕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硕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硕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