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578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4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