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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578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4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