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5221号
原告:卢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胡某,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卢某与被告胡某、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某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