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源达日化(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源达日化(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