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源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源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源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知民初88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源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源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359号7楼B60室。 法定代表人:王甦。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源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源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