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12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控电力同达热电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泉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122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晋控电力同达热电山西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矿务区支行营业室×××账户、×××账户、×××账户中银行存款9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晋控电力同达热电山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