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同达热电山西有限公司

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漳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初2026号 原告: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9号院3号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楼1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漳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泉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睿能公司)诉被告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安公司)、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陆公司)、被告山西漳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简称同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睿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技术调查官**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210155055.0,名称为“一种控制储能系统出力的方法、装置及一种发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具体为:被告中安公司、被告同达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被告科陆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中安公司、被告科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安公司、被告科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18日,至今处于有效状态。二、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中安公司、被告同达公司运营的“山西同达电厂储能AGC调频项目”(简称被控侵权项目)使用的技术、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经查,该项目由被告科陆公司中标承建,并由被告中安公司投资建设并提供技术。故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安公司、被告科陆公司、被告同达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项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一)《同煤集团同达热电有限公司发电机组AGC储能辅助调频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无法证明被告侵权。(二)可研报告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三)同达公司现场照片不能表明被控侵权项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二、被控侵权项目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截然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综上,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三被告不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涉案专利权相关的事实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控制储能系统出力的方法、装置及一种发电系统”,专利号为ZL201210155055.0,申请日为2012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3日,专利权人为睿能公司。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产生出力的发电机组、用于测量发电机组出力的第一出力测量装置,用于配合发电机组运行的储能系统,用于测量储能系统出力的第二出力测量装置,以及用于将发电机组出力和储能系统出力之后进行上报的合并处理设备;其中, 所述发电机组包括: 发电机组处理单元,在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计算功率调度指令更新时刻的发电机组出力与发电机组当前出力的差值,根据所述差值构造出发电机组出力指令,将所述发电机组出力指令进行机炉协调控制后传送给炉机执行机构; 炉机执行机构,根据所述发电机组出力指令中所指示的出力执行操作; 所述储能系统包括: 储能系统处理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根据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各自的运行信息判断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当前各自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若判断结果均为是,则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 储能执行机构,根据所述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中所指示的出力执行操作; 所述第一出力测量装置,用于测量所述发电机组的炉机执行机构产生的出力,将测量结果上报给合并处理设备; 所述第二出力测量装置,用于测量所述储能系统的储能执行机构产生的出力,将测量结果上报给合并处理设备; 合并处理设备,分别接收来自第一出力测量装置和第二测量装置的测量结果,对所述测量结果进行合并处理,获得发电系统的总体出力信号,将所述总体出力信号上传至电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储能系统处理单元,还用于在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运行均正常时,判断发电机组当前的出力调节方向与所述功率调度指令中所指示的调节方向是否一致,若一致再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储能系统处理单元,还用于在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后,根据所述储能系统的充电状态计算储能系统充电状态修正量;则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具体为:将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与储能系统充电状态修正量之和,减去发电机组的当前的出力;根据所获得的出力值生成所述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系统处理单元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的方式包括: 如果功率调度指令更新时刻后,发电机组出力未出发电机组调节死区,则确定发电机组当前处于调节响应状态; 如果发电机组已出调节死区,未进入功率调度指令稳态区域,则确定发电机组当前处于出力调节状态; 如果发电机组出力进入功率调度指令稳态区域,则确定发电机组当前处于稳态出力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系统处理单元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的方式包括: 如果所述发电机组处于调节响应状态,则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为功率调度指令更新时刻发电机组出力的功率与发电机组调节死区的功率之和; 如果发电机组处于出力调节状态或稳态出力状态,则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为功率调度指令中所指示的功率。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合并处理设备为远动终端,或者, 所述合并处理设备包括: 合并设备,用于分别接收来自第一出力测量装置和第二测量装置的测量结果,对所述测量结果进行合并处理,获得发电系统的总体出力信号,将所述总体出力信号上传至远动终端; 远动终端,用于将所述总体出力信号上传至电网。 7. 一种控制储能系统出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电系统中,所述方法包括:在储能系统侧, 当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根据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各自的运行信息判断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当前各自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若判断结果均为是,则 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 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 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的出力指令; 根据所述储能系统出力指令中所指示的出力执行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出力指令的步骤包括: 应用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发减去发电机组的当前的出力,根据所获得的出力值生成所述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后,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储能系统的充电状态计算储能系统充电状态修正量; 则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出力指令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与储能系统充电状态修正量之和,减去发电机组的当前的出力,根据所获得的出力值生成所述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判断出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均为正常状态后,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发电机组当前的出力调节方向与所述功率调度指令中所指示的调节方向是否一致,若一致再执行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的步骤。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的步骤包括: 如果功率调度指令更新时刻后,发电机组出力未出发电机组调节死区,则 发电机组当前处于调节响应状态; 如果发电机组已出调节死区,未进入功率调度指令稳态区域,则发电机组当前处于出力调节状态; 如果发电机组出力进入功率调度指令稳态区域,则发电机组当前处于稳态出力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的步骤包括: 如果所述发电机组处于调节响应状态,则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为功率调度指令更新时刻发电机组出力的功率与发电机组调节死区的功率之和; 如果发电机组处于出力调节状态或稳态出力状态,则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为功率调度指令中所指示的功率。 13. 一种控制储能系统出力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发电系统;在储能系统侧,所述装置包括: 运行状态判断单元,用于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根据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各自的运行信息判断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当前各自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若判断结果均为是,则通知发电机组状态确定单元, 发电机组状态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 发电系统出力修正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 储能系统出力指令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 储能系统执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储能系统出力指令中所指示的出力执行操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调节方法判断单元,用于在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运行均正常时,判断发电机组当前的出力调节方向与所述功率调度指令中所指示的调节方向是否一致, 若一致再通知发电机组状态确定单元。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系统出力指令生成单元包括: 第一计算子单元,用于应用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减去发电机组的当前的出力, 指令生成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获得的出力值生成所述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储能系统充电状态修正量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储能系统的充电状态计算储能系统充电状态修正量; 则所述储能系统出力指令生成单元包括: 第二计算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与储能系统充电状态修正量之和,减去发电机组的当前的出力; 指令生成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获得的出力值生成所述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 同达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中安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分别针对涉案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第371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 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年费缴纳记录、第371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在案佐证。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7年11月3日,睿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其浏览互联网有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委托代理人浏览了www.szclou.com网站的相关页面,该网站首页显示“欢迎来到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刊载《科陆承建国内规模最大的储能电力调频项目即将投运》,编辑时间2017年5月26日,文章载明:“由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山西同达电厂储能AGC调频项目’于今年3月开工建设,建设规模为9MW/4.478MWh,近日已顺利建成并即将投运。”在“北极星储能网”“搜狐网”等也有类似报道。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415号公证书。 睿能公司提交了多张照片,照片中建筑显示有“同煤大唐热电有限公司”“山西同达储能调频电站”“同煤同达热电公司”,机器设备上显示“中安能源”“科陆新能”等,用以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诉讼中,经睿能公司申请,本院先后向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勘测设计院)出具调查令。睿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调查令从电力勘测设计院调取了同煤集团同达公司发电机组AGC储能辅助调频系统设计工程施工图图纸、电气接线图、可研报告、发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等共计54份证据。其中,可研报告由电力勘测设计院于2016年12月出具。睿能公司主张该54份证据中主要使用可研报告进行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项目之间技术特征的具体比对。 睿能公司提交了《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9〕254 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用以证明上述文件为行业规范性文件,被控侵权项目必然会用到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项目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睿能公司提交了《山西同煤集团同达热电公司关于储能辅助调频项目的汇报》,用以证明被控侵权项目的汇报中“1号机组与储能系统协调控制逻辑”能够证明其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7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对(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415号公证书、可研报告、《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山西同煤集团同达热电公司关于储能辅助调频项目的汇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其余证据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415号公证书、照片若干、施工图图纸、电气接线图、可研报告、发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9〕254 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山西同煤集团同达热电公司关于储能辅助调频项目的汇报》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项目的比对情况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关于被控侵权项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案证据中以可研报告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比对为准;同时原告当庭提出,还需要三被告提交被控侵权项目信号接收系统的指令源代码、软件说明书、软件设计文件作进一步比对,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了《被告可研报告与发明专利对比表》,载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划分为1.1-1.11共11个技术特征,可研报告中的技术内容落入上述保护范围;此外,可研报告中的技术内容还落入权利要求3、6-9、13的保护范围,详见《被告可研报告与发明专利对比表》。 其中,特征1.6为所述发电机组包括:发电机组处理单元,在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计算功率调度指令更新时刻的发电机组出力与机组当前出力的差值,根据所述差值构造出发电机组出力指令,将所述发电机组出力指令进行机炉协调控制后传送给炉机执行机构;炉机执行机构,根据所述发电机组出力指令中所指示的出力执行操作。原告认为与之对应的是《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附件2《AGC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度量办法》中记载,一、AGC机组调节过程“图中,Pmin, i 是该机组可调的下限出力,Pmax, i 是其可调的上限出力,PNi 是其额定出力, Pdi 是其启停磨临界点功率。整个过程可以这样描述:T0时刻以前,T1时刻以前,该机组稳定运行在出力值P1附近,T0时刻,AGC控制程序对该机组下发功率为P2的设点命令,机组开始涨出力,到T1时刻可靠跨出P1的调节死区,然后到T2时刻进入启磨区间,一直到T3时刻,启磨过程结束,机组继续涨出力,至T4时刻第一次进入调节死区范围,然后在P2附近小幅振荡,并稳定运行于P2附近,直至T5时刻,AGC控制程序对该机组发出新的设点命令,功率值为P3,机组随后开始降出力的过程,T6时刻可靠跨出调节死区,至T7时刻进入P3的调节死区,并稳定运行于其附近。” 特征1.7为所述储能系统包括:储能系统处理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根据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各自的运行信息判断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当前各自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若判断结果均为是,则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原告认为与之对应的是可研报告3.2.11控制系统组成、接线及实现功能中记载,储能系统总控单元的控制器,通讯卡件,IO卡件,控制电源等集成安装在一个配电集装箱控制机柜内,通过与电厂DCS系统IO接口硬接线等方式,获得调峰调频指令和机组出力等运行数据,接收DCS投切操作指令,同时上传储能系统状态信号。储能系统总控单元根据接收到的调峰调频指令和机组出力等运行数据,经过算法计算确定储能系统出力指令,并下发至储能系统子控制单元,同时接收储能系统反馈状态信号,下发储能系统投切指令等信号。储能系统控制子单元位于每个配电集装箱内,接收总控单元指令,并实际控制储能系统运行和出力。3.2.12机组DCS、RTU改造方案以及优化目标 (二)机组RTU部分1.RTU侧改造需求(1)储能装置向电网馈电时为正出力,从电网吸收电能时为负出力,并且把发电机机组出力信号和新加入储能装置的出力信号叠加后作为机组反馈信号(回传电网的遥测信号点名不变,不新加要测回传点),参与AGC调度和考核。(2)新增加储能装置需要从RTU站获取一些机组信息,即装置的控制系统与RTU以约定的通讯协议进行通讯(单向,RTU站发送,装置控制系统接收),获取实时生产数据,包括电网AGC调度指令、发电机组实时出力、储能装置出力反馈等。2.RTU改造实施方案(1)RTU通过直流采样采集新增储能装置出力信号,RTU配有16路直流采样单元AI模块,已使用8路。剩余8路可采集新增储能装置出力信息。RTU向储能装置发送AGC调度指令、发电机组实时出力、储能装置出力反馈等信息。(三)目标 利用常规的控制优化策略无法改变锅炉固有的特性,如果过度利用锅炉的蓄热则会牺牲机组本身的调节性能。电储能系统具备反应速度快、控制精度高度特点,因此利用电储能系统来辅助流化床机组进行调频服务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捷径,通过控制逻辑的优化,可以让储能系统来承担大部分调节指令,减少因ACE方式运行条件下的锅炉调节频次,平抑锅炉自身工况的扰动,对锅炉长周期运行及燃料及环保耗材的节约也有益处。《山西同煤集团同达热电公司关于储能辅助调频项目的汇报》附件《大同煤矿同达热电有限公司(恒北热电)ACE运行总结汇报》中记载,一、机组储能系统接入改造运行测试(三)1号机组与储能系统协调控制逻辑 机组和储能系统会同时响应,储能系统会快速响应,随着机组的响应,储能系统会根据指令和机组响应情况逐渐退出,完成一次调节过程,等待下一次调节指令的到来。 与权利要求3相对应的是可研报告3.2.12机组DCS、RTU改造方案以及优化目标中记载,(二)机组RTU部分1.RTU侧改造需求(1)储能装置向电网馈电时为正出力,从电网吸收电能时为负出力,并且把发电机机组出力信号和新加入储能装置的出力信号叠加后作为机组反馈信号(回传电网的遥测信号点名不变,不新加要测回传点),参与AGC调度和考核。(2)新增加储能装置需要从RTU站获取一些机组信息,即装置的控制系统与RTU以约定的通讯协议进行通讯(单向,RTU站发送,装置控制系统接收),获取实时生产数据,包括电网AGC调度指令、发电机组实时出力、储能装置出力反馈等。2.RTU改造实施方案(1)RTU通过直流采样采集新增储能装置出力信号 RTU配有16路直流采样单元AI模块,已使用8路。剩余8路可采集新增储能装置出力信息。RTU向储能装置发送AGC调度指令、发电机组实时出力、储能装置出力反馈等信息。3.2.11控制系统组成、接线及实现功能 (3)功能实现逻辑 储能系统总控单元的控制器,通讯卡件,IO卡件,控制电源等集成安装在一个配电集装箱控制机柜内,通过与电厂DCS系统IO接口硬接线等方式,获得调峰调频指令和机组出力等运行数据,接收DCS投切操作指令,同时上传储能系统状态信号。 三被告认为,可研报告的技术内容至少未落入上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6和1.7以及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可研报告、《被告可研报告与发明专利对比表》、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与三被告抗辩相关的事实 三被告提交了《恒北热电ACE运行总结报告》,用以证明被控侵权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恒北热电ACE运行总结报告》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五、与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相关的事实 睿能公司提交了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公示的《山西电网辅助服务补偿统计表》(2017年8月-2020年7月)。睿能公司认为被控侵权项目获得的AGC补偿共计 3421.631376万元,应作为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计算依据。 睿能公司提交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宁波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睿能公司据此主张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为75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山西电网辅助服务补偿统计表》、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宁波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权目前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本案中,经睿能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先后向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电力勘测设计院出具调查令。睿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调查令从电力勘测设计院调取了同煤集团同达公司发电机组AGC储能辅助调频系统设计工程施工图图纸、电气接线图、可研报告等共计54份证据。睿能公司主张该54份证据中主要使用可研报告进行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项目之间技术特征的具体比对。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关于被控侵权项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案证据中以可研报告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比对为准;同时睿能公司当庭提出,还需要三被告提交被控侵权项目信号接收系统的指令源代码、软件说明书、软件设计文件作进一步比对。对此本院认为,睿能公司在庭审时当庭提出的主张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控侵权项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院以可研报告等在案证据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控侵权项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其中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1.1-1.11;被告认为被控侵权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权利要求1而言,被控侵权项目至少未落入技术特征1.6和1.7的保护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6,该技术特征为:所述发电机组包括:发电机组处理单元,在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计算功率调度指令更新时刻的发电机组出力与机组当前出力的差值,根据所述差值构造出发电机组出力指令,将所述发电机组出力指令进行机炉协调控制后传送给炉机执行机构;炉机执行机构,根据所述发电机组出力指令中所指示的出力执行操作。原告认为,根据可研报告中的图片显示,目前电厂发电机组出力信号在发电机出口端经过测量装置(PT、CT)测量后送入RTU遥测通道,测算发电机出力,频率等信号,RTU再将发电机出力等信号回传给电网,作为机组AGC指令的反馈信号参与AGC调度和AGC考核。该反馈包括上述技术特征1.6中的“发电机组出力与机组当前出力的差值”。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技术特征1.6及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计算发电机组出力指令是根据差值构造的,该差值涉及AGC更新时刻的发电机组出力和发电机组当前出力,二者求差,差值反映的是机组调节方向。而在可研报告中仅是发电机组出力信号回传电网,作为反馈信号,不涉及对发电机组出力在时间上区分AGC更新时刻出力和当前出力,亦不涉及二者差值的计算。而反馈调节既可以通过计算差值进行,还可以通过大小对比等进行。此外,《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附件2《AGC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度量办法》中也未体现差值计算。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项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6的保护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7,该技术特征为:所述储能系统包括:储能系统处理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功率调度指令更新后,根据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各自的运行信息判断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当前各自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若判断结果均为是,则确定发电机组当前所处的状态;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根据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生成储能系统当前的出力指令。原告认为,可研报告记载了:储能系统总控单元根据接收到的调峰调频指令和机组出力等运行数据,经过算法计算确定储能系统出力指令,并下发至储能系统子控制单元,同时接收储能系统反馈状态信号,下发储能系统投切指令等信号。储能系统控制子单元位于每个配电集装箱内,接收总控单元指令,并实际控制储能系统运行和出力。(1)储能装置向电网馈电时为正出力,从电网吸收电能时为负出力,并且把发电机机组出力信号和新加入储能装置的出力信号叠加后作为机组反馈信号(回传电网的遥测信号点名不变,不新加要测回传点),参与AGC调度和考核。(2)新增加储能装置需要从RTU站获取一些机组信息,即装置的控制系统与RTU以约定的通讯协议进行通讯(单向,RTU站发送,装置控制系统接收),获取实时生产数据,包括电网AGC调度指令、发电机组实时出力、储能装置出力反馈等。上述记载与技术特征1.7本质相同。对此本院认为,技术特征1.7需根据发电机和储能系统各自的运行信息判断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当前各自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及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而在可研报告和《大同煤矿同达热电有限公司(恒北热电)ACE运行总结汇报》中均不涉及对发电机所处状态的区分,也没有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项目落入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7的保护范围。综上,被控侵权项目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有两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7、13,其权利要求中也明确限定了根据所述发电机组的当前状态确定所述发电系统总体出力修正目标等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项目具有上述特征,因此不能证明被控侵权项目落入独立权利要求7、13的保护范围。鉴于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8-12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7,从属权利要求14-16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3,故在本院认定被控侵权项目未落入独立权利要求1、7、13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睿能公司认为三被告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但对其主张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项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睿能公司关于三被告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 800元,由原告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仁  婧 人 民 陪 审 员   盛     昭 人 民 陪 审 员   仁  奋  兰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恩  义    技术调查官** 书  记  员   国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