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同达热电山西有限公司

大同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漳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5民初61号之二 原告:大同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OHLTNCO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漳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08370972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同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漳电同达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25元,减半收取363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12.5元,由原告大同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童振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