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墣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海南墣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6929号之二 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楠村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063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墣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2号帝豪大厦1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7ML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概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概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墣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预交30640元,多收30590元应予退还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海南长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