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31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473456。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龙船坪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C3HN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3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20106.76元。案件受理费59056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屋、土地、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0106.76元。因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公司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韦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