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江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远光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62号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远光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远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冻结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3547265.06元,实际冻结3547265.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