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江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7017号 原告: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道平阳村仁里坡8队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80元,由本院向原告广西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回。 审 判 长  肖 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