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2民初22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是***,被上诉人无权起诉上诉人。被上诉人是案涉工程“***光?铭商上城二期工程3#、4#楼”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其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广西聚**劳务有限公司(***)”,***再将劳务工程中的“木工劳务工程”分包给上诉人施工。因此,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是“广西聚**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向上诉人付款是为“广西聚**劳务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并非基于合同关系而付款。2、本案纠纷不是“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主张基于“***光?铭商上城二期工程3#、4#楼”工程项目中超付工程款而提出起诉,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不当得利纠纷”。因此,被上诉人对本案的案由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应予纠正。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案涉工程“***光?铭商上城二期工程3#、4#楼”的地点在广西桂林市灵川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经与上诉人***就劳务费进行核算后,发现其超付上诉人***劳务费99999.81元且上诉人***拒绝退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次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其不当得利99999.81元及利息。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省衡南县,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上诉人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