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民初308号
原告:**,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茏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茏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