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1500号
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西路交口和一花园综合楼八座三楼301-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柏 化
人民陪审员 方义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