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150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068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港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106426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冻结了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16万元。现在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处置自己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