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1500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068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西路交口和一花园综合楼A座三楼30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633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冻结了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2万元。后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本案已经结束,本院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