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1501号
申请人: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068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港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106426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6万元,并且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兴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或被告***的16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