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丰工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中和项目以南、仓盛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海丰工业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2执28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