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2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1号(南塔)1004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永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海宜广场1号楼五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泰二路13-19号高新区产业创新园1栋4层401-199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投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永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江化工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投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永江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永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环投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2.案件受理费由永江化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双方签订的《2021-2022年氢氧化钠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第六条第(4)项,“如乙方未依照本合同项下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要求从履约担保中或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或要求担保方支付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损失”。2022年5月20日《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函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三条可以看出,自2022年1月起,永江化工公司多次拒绝送货,对环投建材公司日常工作和电厂项目的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履约保证金。(二)环投建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及2022年11月24日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2年5月、4月货款,根据合同第八条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以下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以电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于2022年10月15日将4月货款的结算资料寄出,甲方在11月24日支付,未超过付款时间,因此,无需再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4、5月货款及4月货款的利息。
被上诉人永江化工公司辩称,(一)环投建材公司上诉主张“应扣除履约保证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1.环投建材公司从未出具过案涉合同第四条第6款约定的整改单给永江化工公司,其上诉声称“永江化工公司多次拒绝送货”不属实。2.环投建材公司从未书面通知要求从履约担保中支付所谓的损失。3.环投建材公司主张“永江化工公司多次拒绝送货”、“对环投建材公司日常工作和电厂项目的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应扣除履约保证金”,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二)一审判决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处理正确。1.永江化工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起诉环投建材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等,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同时依法处理解除合同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判决环投建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2.环投建材公司完全掌握自己支付货款的情况,对该等反驳永江化工公司诉请的基础证据,却没有在一审判决之前提交,怠于举证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3.一审判决的资金占用利息,是从2022年6月15日起按LPR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环投建材公司无论在2022年6月15日之后何时付清货款,均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给永江化工公司。(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永江化工公司予以认可,环投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没有依据,二审法院依法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永兴公司述称,同意环投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
永江化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永江化工公司、环投建材公司签订的《采购项目》(甲方合同编号:1GK-15-2108-415)合同项下氢氧化钠(液碱)单价1020元/吨,自2021年10月1日起变更为1530元/吨;2.环投建材公司立即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差价货款共568410.3元;3.环投建材公司立即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货款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6021.0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1)以2021年10月货款9286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为1984.90元;(2)以2021年11月货款14367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为1218.26元;(3)以2021年12月货款156529.2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为1327.24元;(4)以2022年1月货款21834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为1211.79元;(5)以2022年2月货款7864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为278.85元】;4.解除永江化工公司、环投建材公司签订的《采购项目》(甲方合同编号:1GK-15-2108-415);5.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2年4月货款154581元、2022年5月货款177704.40元及利息(以332285.40元为基数,从永江化工公司起诉之日起至环投建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6.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6000元;7.永兴公司对环投建材公司的上述第2、3、5、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环投建材公司、永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该公司收环投建材公司委托招标采购的2021-2022年氢氧化钠采购项目,永江化工公司为项目的第二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020元/吨。
2021年8月31日,永江化工公司(乙方)与环投建材公司(甲方)签订《采购项目》(甲方合同编号:1-GK-15-2108-415),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氢氧化钠(液碱)6000吨,规格为工业级NaOH含量≥30%,用途为污水处理消耗、烟气脱酸、湿法塔脱酸消耗等,含税单价1020元,合同暂定总价款为6120000元(为含税包干总价)。采购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30.6万元的履约担保给甲方。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履约担保在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且质保期(如有)满后二十八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过期失效。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80天,自货物交付并且经甲方实验室质量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甲乙双方按送货清单由甲方收货人验收确认的实际货物数量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以上述约定的价格为准。双方同意,甲方以月结方式向乙方付款:每自然月结束后,乙方向甲方申请结算当月货物货款;结算数量按当月乙方标的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异议货物第三方检测合格(如有)后的数量(对质量有争议的部分暂时不予结算支付),并且在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以下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电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1)送货单(盖公章);(2)(货物的过磅计量清单)标的货物经甲方地磅计量的实际重量;(3)开具金额为该月到货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证明资料(首次支付时需要);(5)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企业标准技术资料(首次支付时需要)、产品标签;(6)经甲方项目现场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货物验收单据;(7)每车次货物出厂化验报告;(8)异议样品送检的第三方合格检测报告(如有)。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否则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至下个月。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采购订单约定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质量以及交货期限等向甲方提供货物。
合同签署后,永江化工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供货时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2021年12月21日,永江化工公司向环投建材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6000元。永江化工公司与环投建材公司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永江化工公司供应的货物价值如下:2021年10月为92860.80元、2021年11月为143677.20元、2021年12月为156529.20元、2022年1月为218341.20元、2022年2月为78642元、2022年3月为114484.80元、2022年4月为154581元、2022年5月为177704.40元。永江化工公司与环投建材公司确认,环投建材公司已付清上述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货款,2022年4、5月的货款未付,其中2022年5月13日支付2021年10月的货款,2022年4月22日支付2021年11月、12月的货款,2022年5月13日支付2022年1月、2月、3月的货款。
2021年9月26日,永江化工公司向环投建材公司发出《申请调整价格函》,载明,由于国家电力紧张,政策性限电、拉闸以及双控指标的严控和疫情反复等影响,造成液碱、漂水等上游企业的产品价格飞涨。这些因素为永江化工公司不可抗力的范围内,供货已造成永江化工公司亏损,为保证按时按量供应环投建材公司液碱不影响环投建材公司生产,申请调整供30%液碱的价格在原价格1020元/吨基础上调到1530元/吨。
2021年9月27日,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出具《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调整价格函的复函》,载明,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未有调价机制相关条款,无法对合同单价进行调价。
2021年9月28日,永江化工公司向环投建材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由于近期国家电力紧张,政策性限电、拉闸以及双控指标的严控和疫情反复等影响,造成广东液碱、漂水等上游企业的产品价格飞涨。特别是9月份开始,江苏、山东碱生产大省产能大幅下降,有些地区甚至拉闸停电停产,造成广东地区供碱特别紧张,价格在近半个月涨幅接近100%,这是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内,现在若供货将会造成永江化工公司巨大的亏损和困难,为了保证按时按量供应环投建材公司液碱,并不影响环投建材公司生产,特申请与环投建材公司协商处理上述合同供货问题。鉴于目前特殊情况,现有价格供货永江化工公司实感有难度,特向环投建材公司申请重新招标,或重新调整供货价格。
2021年11月4日,永江化工公司向环投建材公司发出《紧急联络函》,载明,由于近期国家电力紧张,政策性限电、拉闸以及双控指标的严控和疫情反复等影响,造成广东液碱、漂水等上游企业的产品价格飞涨。特别是9月份开始,江苏、山东碱生产大省产能大幅下降,有些地区甚至拉闸停电停产,造成广东地区供碱特别紧张,价格在近半个月涨幅超过100%,这些因素导致永江化工公司资金链断层,液碱采购非常困难,造成永江化工公司无法按照合同正常供货,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内,现在已经造成永江化工公司巨大的亏损和困难。
2022年4月25日,永江化工公司向环投建材公司发出《申请函》,向环投建材公司催要2021年10月、2022年1-3月货款合计504328.80元。2022年5月18日,永江化工公司向环投建材公司发出《申请函》,载明,由于近期广东地区以及全国疫情频繁复发,造成氯碱企业(公司)生产、运输受到严重影响,液碱价格上涨一直在高位运行,自从2021年10月份供货合作以来,永江化工公司按合同价1020元/吨一直亏损供应给环投建材公司液碱,从2021年10月到2022年4月共供货近1000吨,但确实因为疫情影响,导致采购成本高出永江化工公司供货价600元/吨,已造成永江化工公司严重亏损,致使永江化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永江化工公司已无力再支持下去。永江化工公司申请提高供货价格到1620元/吨。
2022年5月20日,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发出《复函》载明,根据《2021-2022年氢氧化钠采购项目》内容,未有调价机制相关条款,无法对合同单价进行调价;因新冠疫情导致液碱价格上涨,造成永江化工公司亏损环投建材公司深表理解,但集团并未建立针对该情况的调价机制,故仍按照合同单价执行。
因协商未果,永江化工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环投建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签署应诉材料。一审诉讼中,永江化工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液碱价格飞涨: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及附件《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2.广州日报报道文章《广东省发布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倡议书》。3.网络资讯文章《广东限电会持续多久到几月份2021年九月份广东为什么限电的真实原因》。《2021年限电省份名单出来了吗?广东限电的城市有哪些?》《「消息」又限电了!多个化工大省企业集体停产》《告急!十几个省市地区发用电“限令”!化工行业受影响!》《限电控能!停产减产!重拳出击对化工材料行业影响几何?》《化工行业2021年10月第一周周报:“双控”及限电影响持续化工品价格涨多跌少》。4.“卓创资讯”网站公布的液碱市场价格曲线图和数据表,该网站公布的液碱市场价格曲线图显示液碱的广东市场价格在2021年9月出现大幅上涨,由2021年8月初的低于900元/吨上涨至2021年9月28日的高于1500元/吨,之后一直上涨至最高的2100元/吨左右,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价格在1200-1500元/吨区间波动。5.第三方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发出的多份《调价函》,其中于2021年9月23日要求自2021年9月24日起供应永江化工公司32%液碱(出厂价)为1290元/吨,于2021年9月26日要求自2021年9月26日起供应永江化工公司32%液碱(出厂价)为1450元/吨,于2021年9月27日要求自2021年9月28日起供应永江化工公司32%液碱(出厂价)为1650元/吨。永江化工公司还提交了送货单、检斤单、对账单、发票、发票寄送快递的投递记录,证明永江化工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开具发票,但环投建材公司未依约付款。
环投建材公司提交了永江化工公司员工***与环投建材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永江化工公司多次迟延提交或少交请款资料,环投建材公司在全部资料到齐前无付款义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0月和11月的货款还没安排过来哦”,2022年1月19日,***:“你的结款资料不齐”,***:“还差哪些资料”,***:“按合同提供结款资料”;2022年2月9日,***:“你们付款的资料不齐全啊”,***:“还差哪些……对账单和化验报告扫描发给你可以吗”,***:“要原件寄给我”,***:“好”;2022年2月23日,***:“袁经理,对账能发给我了吗,今天对账对不了,你们的材料就等下个月入库了”***:“稍等,刚回到公司”;2022年3月7日,***:“2月对账资料里面,没有福山、花城、南沙的货物验收单呢”,***:“收到,晚点补过去”;2022年3月11日,***:“袁经理,你最近寄过来公司78642的发票没有对账单的,和检验报告”;2022年3月21日,***:“八月份送货的对账单我已经发给你了。”随后***发送了2022年2月对账单文件;2022年4月10日,***:“这一批送货单都没盖章的,没盖章页也没签字的”;2022年4月12日,***:“后面的送货单也是没有盖章,没有签字的,然后也没有对账单……因为这些我们现在2021年的,之前的送货也要清,也要把那个款付给你们,你看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你这些资料不齐”;2022年4月19日,***:“有一份我帮你们修改了在走请款流程,有一份送货单有问题的,未盖章未签字财务退回了”……“这一份的话,我退回给你,这个是今年一月份的,然后就是你主要就是送货单……要写我们单位就是写建材公司的,然后送货单盖章,签名,因为这一批是全部都没有,就是没有盖章的……然后你把那个送货单补回给我,到时候我就再帮你地申请;”2022年4月21日,***:“你10月的单资料不齐”,***:“10月的之前都补过去了吧”,***:“你现在的资料齐的11,12月我们财务这两天付款给你……资料你补给谁了”“你有空再将10月不齐的资料及之后的资料准备齐了给我,我到时候帮你办理请款,10月的送货单也是没有盖章的”。
一审诉讼中,永江化工公司称其主张的调整单价1530元/吨是参考卓创资讯网2021年9月24日液碱32%的平均价1315元/吨,综合考虑永江化工公司的采购、运输、税金等成本、损失弥补以及环投建材公司的接受程度等因素确定的报价。环投建材公司称案涉采购项目在招标前参考了几家单位提供的报价,结合往年成交价,最终确定将招标控制价限定在1200元/吨。
另查,环投建材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6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永兴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永江化工公司与环投建材公司签订的《采购项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永江化工公司以1020元/吨的价格向环投建材公司供应氢氧化钠(液碱)。现永江化工公司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液碱价格涨幅及波动异常而要求解除该合同,一审法院对此评析认为:根据永江化工公司提交的多份网络资讯文章以及“卓创资讯”网站公布的液碱市场价格曲线图,案涉合同履行期间,液碱的市场价格确实因客观因素导致大幅上涨及波动的情况,上涨最高幅度甚至超过合同单价的100%,市场价格至2022年6月1日仍高于合同单价1020元/吨。永江化工公司所提交的第三方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发出的《调价函》显示该公司短期内多次要求上调供应永江化工公司的液碱单价,以及环投建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发出的《复函》所载“因新冠疫情导致液碱价格上涨,造成永江化工公司亏损环投建材公司深表理解”,也足以证明液碱价格涨幅异常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品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可预见的现象,但是上述液碱的波动上涨幅度巨大,已超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范畴,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将造成永江化工公司损失,显失公平。在多次协商调整价格无果的情况,永江化工公司诉请解除《采购项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永江化工公司通过诉讼提出解除合同,环投建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签署应诉材料,故案涉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合同解除后,双方合作终止,环投建材公司应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306000元返还永江化工公司。
永江化工公司作为供货方,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要求环投建材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根据永江化工公司与环投建材公司确认的供货及付款事实,环投建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付清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货款,尚欠2022年4月、5月的货款合计332285.40元。环投建材公司主张永江化工公司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及发票而拒付货款,提交结算资料及发票是永江化工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且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范畴,一审法院对环投建材公司拒付货款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永江化工公司诉请环投建材公司支付2022年4、5月的货款332285.4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合同已解除,环投建材公司应结清所欠货款,环投建材公司未付该些货款,造成永江化工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永江化工公司要求环投建材公司计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利息以332285.40元基数,从2022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至于环投建材公司所主张的缺失的结算材料,可另寻途径解决。
关于永江化工公司要求变更货物结算单价并支付货款差价的诉请,虽然合同期内永江化工公司曾多次提出调整结算价格,但环投建材公司并未同意,双方就变更结算价格并未达成合意,永江化工公司要求以1530元/吨的价格结算并补差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永江化工公司主张环投建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事实。合同约定,环投建材公司在收到永江化工公司约定的请款资料后付款,合同期内双方应恪守履行,而根据双方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永江化工公司并未依约提交结算资料,造成环投建材公司付款延迟,责任应由永江化工公司负担,永江化工公司要求环投建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永兴公司为环投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环投建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永兴公司自己的财产,应当对环投建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永江化工公司与环投建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订的《2021-2022年氢氧化钠采购项目》(甲方合同编号:1-GK-15-2108-415)于2022年7月1日解除;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6000元;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货款332285.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32285.40元基数,从2022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永兴公司对环投建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永江化工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4.45元,由永江化工公司负担7749元,由环投建材公司、永兴公司负担7965.45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庭询中,永江化工公司称其在起诉时已提交了完整的请款资料。环投建材公司表示其在2022年7月才收到永江化工公司不齐全的请款资料,同时明确在一审时对永江化工公司起诉主张的货款没有异议。
二审期间,环投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环投建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0月20日分别支付2022年4月、5月货款;2.聊天记录,拟证明永江化工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将4月结算资料寄出。经质证,环投建材公司意见如下:1.对证据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2年11月24日支付的154581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2022年10月20日支付的177704.4元的真实性确认,永江化工公司确实收到该两笔款项,但回单上摘要和用途记载“6月液碱”不正确,该笔货款应是5月份的货款。2.对证据2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确认,永江化工公司按环投建材公司要求提交请款材料,是对方履行付款的义务,而不是免责的理由。环投建材公司也确认回单上摘要和用途记载“6月液碱”应为5月份的货款。经质证,永兴公司意见如下:对环投建材公司提交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环投建材公司主张没收永江化工公司已付履约保证金的理由能否成立;(二)环投建材公司抗辩无需支付2022年4月、5月的货款及2022年4月份的利息应否支持。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环投建材公司主张没收永江化工公司已付履约保证金理由能否成立问题。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合同履行期间,液碱的市场价格确实因客观因素导致大幅上涨及波动,上涨最高幅度甚至超过合同单价的100%,市场价格至2022年6月1日仍高于合同单价1020元/吨。永江化工公司一审所提交的第三方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发出的《调价函》显示该公司短期内多次要求上调供应永江化工公司的液碱单价,以及环投建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发出的《复函》所载“因新冠疫情导致液碱价格上涨,造成永江化工公司亏损环投建材公司深表理解”,亦均可印证液碱价格涨幅异常的事实。而商品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可预见的现象,但是上述液碱的波动上涨幅度巨大,已超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范畴,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将造成永江化工公司损失,显失公平。因此,在永江化工公司与环投建材公司多次协商调整价格无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支持永江化工公司诉请解除《2021-2022年氢氧化钠采购项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本院已确认双方合同系依法解除,且环投建材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也无举证证明曾因永江化工公司拒绝供货而主张解除合同,故环投建材公司理应向永江化工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环投建材公司上诉要求没收或者不退还永江化工公司已付履约保证金,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环投建材公司抗辩无需支付2022年4月、5月的货款及2022年4月份的利息应否支持问题。环投建材公司二审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了其已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2年4月、5月的货款合计332285.40元。永江化工公司确认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因此,一审判决环投建材公司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2年4月、5月的货款332285.40元不妥,本院予以纠正。虽然环投建材公司已支付了2022年4月、5月的货款,但经审查其是在2022年11月24日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2年4月的货款154581元,于2022年10月20日向永江化工公司支付了5月的货款177704.4元。环投建材公司的该逾期支付的行为确实给永江化工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永江化工公司有权主张环投建材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鉴于永江化工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在起诉之前已向环投建材公司提交过结算货款的材料,因此,本院酌情将一审判决环投建材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期间调整为自一审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其中,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以332285.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以154581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环投建材公司认为永江化工公司至2022年10月15日才向其交付齐全结算资料,其已于2022年11月24日支付4月份的货款,故依约不存在超期付款而无需再支付该月的利息。本院认为,结算资料只是永江化工公司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且永江化工公司在提出本案诉讼时已提交了4月份货款的请款资料,环投建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述材料后,并未及时要求永江化工公司补交该月的结算资料,同时对永江化工公司提出欠付货款金额亦无异议,因此,在本院确认永江化工公司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环投建材公司理应结清其所欠货款,由于环投建材公司逾期向永江化工公司返还该月货款,事实上已造成永江化工公司的损失,故永江化工公司有权主张环投建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环投建材公司上诉要求改判无需向永江化工公司承担逾期支付2022年4月份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环投建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其已向被上诉人永江化工公司支付2022年4月、5月货款的依据,因此,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16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16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16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永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1月23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以332285.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以154581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四、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永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4.45元,由上诉人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65.1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永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1749.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3.37元,由上诉人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842.51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永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480.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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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