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111民初1797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55号102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887730.85元;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分期如下:于2021年6月1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21年7月1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8月11日前向原告***支付657730.85元;
二、如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工程款,原告***可就实际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四、本案受理费6338.6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钟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