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3民初2485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计2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