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2373号
原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开发区黄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688号1幢2层A区2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由原告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睿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