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度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695号之一
原告:安徽锦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园新源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锦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锦度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锦度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4元,减半收取计6767元,由原告安徽锦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