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江西鑫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生态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5441265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立案执行***与***、江西鑫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