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某某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19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工业园(***官中村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9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