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9号。
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首。
被执行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开发区工业园(***官中村南1000米)。
被执行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东路199号。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126387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