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某某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9号。 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首。 被执行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开发区工业园(***官中村南1000米)。 被执行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东路199号。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126387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