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1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110156。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863479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289645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482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鲁0303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12369159.17元、罚息86274.89元(截至2019年12月17日)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有权对涉案抵押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张工商抵登字[2016]第45号)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8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2558634.0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抵押设备一宗。
3、2020年4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有小数额存款,已由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有房产二处,已抵押在诉讼中本案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有投资,已抵押,本案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抵押土地一宗,已保全轮候查封。
4、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设备已重复抵押。
5、2020年4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查封。
6、2020年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0年5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1255863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未能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