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鲁0303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303执29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