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鲁0303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303执29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