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2800号
原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滳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之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