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保4号
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橘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橘子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2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橘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XX支行的银行存款616132.94元;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橘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XX支行的银行存款263.2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保4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1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