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2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临江新区灵甸工业集中区东区扬子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当升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