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217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1217号 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6961581R),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临江新区灵甸工业集中区东区扬子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44776D),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古寮二路1B号。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7596Q),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6号银星智界3号楼(深国电大厦)701、702、7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556元。4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不再另行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本案中,原告在本院受理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后,应当预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