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4570号之一
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6961581R,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新区临甸工业集中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QJB378,住所地江苏省苏昆山市昆山开发***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