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69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国贸大厦B座1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新龙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9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2022)鲁03民终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42279.53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42279.5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