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91民初1423号 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国贸大厦B座1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新龙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朐县。 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按合同支付设计增项(仓库及其配套辅房)工程设计费85万元和编制工程造价费18000元,合计人民币捌拾陆万捌仟元整,并承担相关诉讼***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4月确认增加合同范围外的仓库及其配套辅房工程设计。由于该增项工程量巨大原告根据9.1.2数次向被告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以各种理由置之不理,直至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仓库报审图纸设计且通过潍坊市审图中心审核通过且图纸已交付后,被告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5月30日提出仓库图纸不要了,并要求原告起诉。原告认为,被告先提出巨大的设计增项,并逼迫原告按时完成设计,而后在设计增项完成后却无视原告的辛勤劳动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在得到了符合标准规范且通过政府审核的设计成果的同时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双方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大量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并没有取得相应设计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从事涉案设计工程,其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2.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已经协商了设计费用价格,确定了设计范围,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增加合同范围外的仓库和辅房工程设计,且在签订合同前后,原告多次进行现场勘验,对被告的设计目的、现有地貌和地面附属物原告是非常清楚的,作为生产经营当中,仓库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是被告增加设计部分,根据合同第4条第3款第17项的约定,所涉及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及图纸以及后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中的变更、投产后的技术服务,都是本次的设计范围。因此,仓库的设计不是增加设计。3.原告未按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并且原告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被告使用用途,被告也未实际使用。综上,我方认为,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30000吨/年特种高分子材料单体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缩水甘油酯生产车间、对甲苯磺酸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罐区、装卸站、控制室、配电室、化验室和研发中心等单体工程及项目涉及的管廊系统、给排水系统、隐蔽工程和公用工程系统等;设计费用为4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后双方又商定被告为原告增加涉案仓库的设计。2020年5月10日,原告完成涉案仓库图纸设计并上传至潍坊市审图中心,被告确认后于同年5月23日交费,潍坊市审图中心于同日审核通过。同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电子版图纸。但被告未支付增加设计项目涉案仓库的设计费,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涉案仓库设计费用为86.80万元,被告提出异议,为此,原告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后,有关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仓库施工图设计费为263460.36元、***详细规划设计费为50198.72元、效果图费用为7000元,共计320659元。为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仓库设计费用共计320659元。因上述鉴定,原告花费鉴定费21000元,要求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无建设工程的设计资质,其是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与被告签订合同进行设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该规定,从事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本案中,原告未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而是借用了其他公司的资质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并为被告设计了涉案仓库等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因此,双方所签涉案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虽为无效,但原告已经给被告设计完毕涉案仓库的图纸,并经过潍坊市审图中心审核通过,且也已经交付给被告,故本院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本案所涉仓库的设计费用经鉴定共计320659元,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仓库设计费用共计3206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设计资质而和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并为被告设计涉案仓库等建筑工程,而被告没有严格审查,在原告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设计合同并将涉案仓库等建筑工程交付给原告设计,故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对于鉴定21000元的实际损失,双方应平均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仓库设计费用共计3206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淄博正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山东东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