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制药有限公司与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18号 原告:长兴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缘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