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79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张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皇经楼三街106号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132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中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中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7.8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87.8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12日,若需续冻,请于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川AXXX**、川AXXX**、川AXXX**、川AXXX**、川AXXX**车辆(查封期限至2025年9月19日,若需续封,请于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