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4257号
原告:上海中亿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亿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亿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亿宏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黄 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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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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