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681号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位村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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