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067号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韵沣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77号(CN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韵沣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