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068号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涵,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苏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荆川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