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64号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涵,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中路385号众创广场16楼16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