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758号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4栋302、402、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