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原农冠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江苏清原农冠杂草防治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832号 原告:江苏清原农冠杂草防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5MA1MBXXN7Q,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江苏清原农冠杂草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原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被告均不服淮劳人仲案字〔2022〕第92号仲裁裁决书,***、清原公司先后向本院起诉,本院均予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清原公司、***均不服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22〕第92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且***起诉在前,故两案应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812民初779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